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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地质、自然灾害预防措施

一、防火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应有消防安全要求。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暂设的工程(临时建筑)搭建位置,用火用电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要符合防火规定。
3、工棚临时宿舍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4、临时宿舍尽可能搭建在离建筑物20m以外,并不得搭在高压线路下方,应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5、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m。
6、每幢宿舍住的人数,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少于1.2m,同时门必须向外开。
7、一切架空电线均须有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内通过。
8、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
9、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物堆(存)放等处,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10、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11、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放火责任区。
二、防爆
1、爆炸的发生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例如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性粉尘,在达到一定的浓度或压力时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等会造成爆炸。
2、施工现场做好防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A、对于爆炸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规定执行。
B、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C、要向操作者及其有关人员,做好安全交底。
三、消防安全(一)现场防火的一般规定
    1、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匠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生活区等区域。
6、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7、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8、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往工地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