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饲料产品认证
饲料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通过对企业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等活动,对饲料生产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原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饲料生产企业持续稳定提供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饲料产品能力及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做出的一种评价活动。
2、认证基本环节?
饲料产品认证过程,包括认证的委托和受理、产品抽样检测、企业现场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跟踪监督检查等活动。
3、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 产品抽样检验 +企业现场检查+获证后的跟踪监督检查”。
注:企业现场检查一般在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与产品抽样检验同时进行。
4、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
5、怎样提交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cqc.com.cn)饲料产品认证专栏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向 CQC 产品七处/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6、哪些可作为产品认证的申请人?
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提出产品认证申请。此外,当申请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应当向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产品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 CQC 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8、认证周期有多长?
在一般情况下, CQC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和企业进行联系,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1~2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CQC会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使企业获得认证。
9、获得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
4)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5)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6)依法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0、相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申请人可向 CQC提出争议或投诉,如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1、企业现场检查的检查内容是什么?
企业现场检查内容主要为“质量管理体系 +产品一致性检查”。
1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内容是什么?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内容主要是按照《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附件 4的规定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13、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产品一致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认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GB 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与抽样检验报告应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或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4、需增加工厂检查的情况有哪些?
1)同一企业,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2)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的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应对增加的生产场 地进行企业现场检查;
3)当 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 应进行企业现场检查;
4)当企业搬迁时,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仍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15、获证后跟踪监督检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表明生产过程或进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1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3年。
17、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饲料产品认证的企业现场检查?
不可以免除。
饲料产品认证的企业现场检查虽然包含一些 HACCP管理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容是饲料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
如企业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 ISO 9001、ISO 22000或HACCP等)证书,可斟情考虑企业现场检查所需的时间。
18、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饲料产品认证及检测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在企业委托认证业务和受理后,由 CQC饲料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下达收费通知。
19、产品检验依据
1)应按照《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2)禁用/限用药物的抽检应依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
3)畜禽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畜禽浓缩饲料、畜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水产配合饲料的营养指标的检验,应依据生产认证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进行检验。
20、产品检验项目
1)《饲料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项目;
2)禁用/限用药物;
3)营养指标
禁用 /限用药物、营养指标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抽检项目。
21、产品检验方法
按照《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变更的、新增的禁用 /限用药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2、检验结果
认证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检验结果作出判定:
1)按照《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标准;
2)营养指标按照认证产品执行的标准;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3、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相关规定,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