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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会员应
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
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
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
员工人数在4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报送内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其中未执行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