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分级负责制
(一)示范区管委会分管环保的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
1、突发性排放一类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数量较多,范围较大,危害严重的事故;
2、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影响社会安定的污染事故。
3、对周边行政区域造成一定环境影响的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
分管副主任在处理污染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向环境最高管理者报告,并在其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在3小时内向省环保局报告,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请求省环保局支援。
(二)示范区环保局局长负责组织本辖区一般污染事故和较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
1、突发性排放一般污染物的事故;
2、突发性排放一类污染物和其它能够造成人与动植物急性中毒损害的剧毒污染物,数量少、范围小、易于处理的事故。
环保局局长在组织应急处理时,应在3个小时内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请求示范区管委会支援。
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一)示范区管委会成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其组成与职责是:
1、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环保局局长、杨陵区人民政府区长
成 员:示范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杨陵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示范区财政 局、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消防支队、示范区医院、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卫生局、杨陵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
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环保局负责的一般污染及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2)负责示范区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环境最高管理者及省环保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4)负责协助省环保局对跨行政区域污染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放射、辐射污染事故;
(5)接受有关部门请求,对其他重大事故和灾害进行应急支援;
(6)对环保局负责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的组成与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主任由分管环保的副局长兼任,在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有:
(1)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4)核定事故危害的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5)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6)负责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7)拟办应急事故的信息上报事项。
2、应急方案组由有关部门具备应急处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环保局分管综合执法的副局长任组长。应急方案组的主要任务是:
(1)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理措施,经领导小组批判后组织实施;
(3)联络有关专家,组织应急事故咨询和方案论证;
(4)负责建立各类应急事故处理预案库,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类方案,并积极储备应急物资,做到有备无患。
3、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监理站业务骨干组成,站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
(1)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监测数据;
(2)承担事故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事项;
(3)协助上级监测部门开展承担的应急事故监测任务。
三、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行动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组长和副组长报告,听候指令。
2、根据指令,应急办公室立即采取措施,通过电话或直接安排先遣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3、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属于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指令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分管副组长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属于特大污染事故的,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组长应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根据领导小组领导指令和应急需要,应急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应急方案组和应急监测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必要时由应急方案组组织有关应急专家现场协助应急处理工作。
(二)事故认定与报告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理的同时,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已取得的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指令和确认的结果,由应急办公室编写文件,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环保局报告。
(三)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的扩散、辐射、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理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肇事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的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出确切评估。
3、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理经验或成熟处理方案的事故,由应急方案组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应急处理;对属于尚无成功或成熟方案的,由应急方案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污染事故,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肇事单位立即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失,需要实施区域封锁的可以请示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支援。
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对已有储备的物资,由领导小组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领导小组通过省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6、对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事故,可以请求武警、消防部门、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它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四)事故调查处理
1、在进行现场应急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必要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请求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和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2、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告一段落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拟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