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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董洪岩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长期以来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肥料、动植物激素等农资的使用和近年来的不断增加,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和产品中的残留问题。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今天让我介绍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认证体系、示范推广体系、信息支持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我这里简要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
一、法律、法规体系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二是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扶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符合标准规定的农产品,可以申领绿色食品标志、有机农产品标志。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四是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防治,建立重大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五是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六是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适应于一切食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含进出口)和管理活动的,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采集、捕捞等)获得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十一)植物检疫条例
(十二)农药管理条例
(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十四)兽药管理条例
(十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十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十八)无公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标准体系
    标准为产品、服务、相关体系、生产过程及相关材料等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就其重要性来讲,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建设是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需要,是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的需要,是农业实现增本节效和增加农业收入的需要,是农业依法行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与农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00多项,与农产食品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0多项,包括500多项是食品卫生标准,可以讲农业标准已渐成体系,包括种子、品质、生产规范、检验方法以及产品标准等,近年来,加快了农产品中残留物质和有害元素安全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但农产品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运输、贮存、残留物质、安全限量以及检验方法,这些方面的标准与我国可上市的农产品数量(110类、1000多个产品)相比,还存在着数量少,不配套,同时技术水平低的问题仍很突出,并且我国农业标准的采标率低,标准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设,用最短的时间,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基本建立一套即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清理不适应的农产品标准,重点加快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程和蔬菜、水果、茶叶、肉、蛋、奶、水产品等产品中农(兽)药残留及有毒有有物质限量及方法的制定,完善动植物病虫害防疫和检疫等方面的标准。
三、检验检测体系
    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效标准,对农产品(含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实施的重要技术执法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依法行政、市场秩序监管和促进农产品贸易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升级、农产品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建设。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产品质量监管试行办法》以后,为了有效地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农业部分别于1988、1991和1998年分三批,在与农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和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中择优组建了国家的产品质检中心13个,还规划建设了179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到目前已有164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和机构授权认可。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农业部所属的国家级、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水平明显加强,执法地位逐步树立,,检测范围不断扩大,检测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人员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具备对我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现有国家、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的检测能力。这些质检机构寓监督于服务之中,集质量评价、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为一体,在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保证人体和动植物健康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建好部级质检中心的同时,农业部还指导地方农业部门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站(所)480余个,地、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所)1200余个。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雏形已初步形成。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检测对象来看,现有的检测机构数量与社会需求尚存在差距,特别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等安全类检测机构的数量还不能满足需要。
    从地域分布来看,现有质检机构在各地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建设还相对滞后,面向广大市场和广大农村的地、县级综合性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还很薄弱。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从事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如转基因产品等)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还亟待加强建设,因此,我国政府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涉及到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主要环节入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产前  以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的检测为主进行建设。主要检测对象为产地环境中的水、土、气,包括耕地受污染状况,农灌水受污染状况,畜禽、渔业养殖水受污染状况,农区空气受污染状况,以及农用的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泥的污染监控等。
产中  以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保证的检测为主进行建设。主要检测对象为肥料、兽药、各种生长素或生长调节剂、农膜、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鱼(水生物种苗)、饲料(饵料)、农药,以及各种农业生产用机械设备和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等。
产后  以农产品市场准入认可性的检测为主进行建设。主要检测对象为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如粮、棉、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等)、畜禽产品及其制品(如肉、蛋、奶等)、水产品及制品、转基因产品等。
    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提升档次,建立起一个由部、省、县本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在布局上,健全部级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简称部级质检中心);建立省(区、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有条件的县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简称县级监测站)。
    在监测范围上,能够满足对我国主要农产品及其从农田到市场准入的全程质量安全监控需要。
    在监测能力上,能够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相关国际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参数的检测需要。
    在技术水平上,部级质检中心应达到国际同类检验检机构的水平,并逐步实现国际双边或多边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