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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控制程序

1 目的
明确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条件和作出正确的认证决定,符合准则的规定。
2 引用文件
CNAB-AC21:2002《认证机构实施产品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
CNAB-AC22:2002《认证机构实施产品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3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类产品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过程
4  职责
4.1 评审部负责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4.2 中心主任依据技术评定小组评定意见,做出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决定
4.3 综合部负责各类决定通知的发放;负责证书或/和标志的制作、发放/更换,认证费用的收取。
5 工作程序
5.1 批准认证
5.1.1 认证批准的条件
评审部汇总下列文件后组织审批:
a) 检查/审核组上报的全部检查/审核材料,其中应有符合认证条件结论的工厂检查/审核报告;
b) 分包方提交的表明认证发证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
c) 当工厂检查/审核报告中有不合格时,受检查/审核方提交针对不合格制定的纠正措施和规定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的书面报告;
d) 遇有严重不合格时,由评审部提出是否组织对受审核方的纠正措施实施结果有效性进行验证的意见,技术评定小组核准后实施。如需验证应在验证报告提交后进行认证批准。
5.1.2 认证的批准
5.1.2.1 在满足5.1.1条规定的认证批准条件后,由评审部编制相应的技术评定报告,提交技术评定小组评定。
5.1.2.2中心主任依据技术评定小组评定意见,批准签发认证决定。
5.1.3综合部依据批准后的认证决定,按照《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规定给企业发出批准认证通知。
5.2 保持认证
5.2.1 保持证书的条件
当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监督结论为合格的或通过复评检查/审核和认证换证检验为合格的,保持认证资格。
5.2.2评审部按照《证后监督程序》的要求,依据特定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排对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工厂检查/审核和/或监督检验工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编制相应的技术评定报告提交技术评定小组评定。
5.2.3 中心主任依据技术评定小组评定意见,批准保持认证。综合部负责发出保持认证通知。
5.3 扩大认证
5.3.1 综合部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扩大认证的申请。
5.3.2评审部负责按相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组织对企业扩大认证范围的工厂检查/审核和产品检验。
5.3.3获证企业申请扩大认证范围为增型认证时,应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对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审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
5.3.4获证企业申请扩大认证范围为增类认证时,应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范围的工厂现场检查/审核。
5.3.5 除认证实施规则或标准另有规定外,扩大认证应进行产品认证发证检验。
5.3.6 评审部负责扩大认证结果的评价,编制相应技术评定报告,并提交技术评定小组评定。
5.3.7 中心主任依据技术评定小组评定意见,批准认证。综合部负责发出批准认证通知。
5.4 缩小认证
根据证书持有者的申请,经评审部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可缩小认证范围,收回认证证书,并由综合部予以公告。
5.5 暂停认证
5.5.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证书持有者应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并对被暂停的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
a) 监督检查/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通过;
b)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c)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
d) 技术来源、生产条件、工艺或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发生重大改变,经审核被确认暂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
e)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在评定中心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
f) 发生证书持有者不恰当地使用证书或标志;
g) 发生其他违反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h)经中心同意,证书持有者因一定时期的停产或其他原因。
5.5.2 中心主任依据技术评定小组评定意见,批准暂停认证。综合部负责向企业发出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并发布暂停公告。
5.5.3 企业恢复使用证书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并经确认达到认证要求后,综合部下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企业领回证书,恢复使用。
5.6 撤销认证
5.6.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撤销证书持有者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a) 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
证符合新的要求;
b) 拒绝接受监督;
c)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d)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
e)监督检查/审核结论为推迟通过或不推荐通过,重新检查/审核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f) 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
g)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h)转让或出借证书;
i) 在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未执行有关规定;
j) 滥用认证标志;
k) 擅自改变产品设计,擅自改变产品关键元器件产地、型号、规格等造成生产产品与认证产品不一致,不能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
l)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5.6.2中心主任依据技术评定小组评定意见,批准撤消认证。综合部负责向企业发出撤消认证证书通知,并发布撤消公告。
5.6.3证书撤销后,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同时对库存产品和已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本中心。
5.7注销认证
5.7.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注消证书持有者认证证书,责令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a)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d)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c)相关产品标准作废。
5.7.2根据证书持有者的申请或已被证实符合5.7.1中列举的(a)(b)(c)情况,经评审部审核,中心主任批准,综合部向企业发出注销认证证书通知,要求交回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6 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
6.1 CCCF-CX-12 《证后监督程序》
6.2 CCCF-CX-11《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6.3技术评定报告                                                                     
6.4批准认证通知(领取证书通知)
6.6保持认证通知
6.7暂停认证证书通知
6.8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
6.9撤消认证证书通知
6.10注销认证证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