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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料秤、配料系统等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6〕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就配料秤、配料系统等是否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带有重力式自动装料称重装置、连续累计自动称重装置(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称重装置的配(给)料秤、配(给)料系统,分别属于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的范畴,应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

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所配置的超载限制检测装置,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

三、请各地在2006年底前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宣传力度,督促、帮助企业贯彻实施计量法。

 

 

                            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