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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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理范围
  1. 计量器具

三、申办条件
 申办制造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
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备案或登记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员证),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及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办修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员证),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
  (1)申请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首次申请:①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③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复查申请: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②近期产品性能试验报告或质检报告一份;③复查申请应有原证书到期三个月前提出。
  (2)受理申请
  办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2. 考核
  受理部门委托或组成评审组(考核组有资质考评员3-5名)进行现场考评。
  3. 审批发证
  考核组完成考核后,完成考核报告,经受理部门领导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不合格的,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  理
      ↓
  生产条件考核
      ↓
  审核考核材料
      ↓
   审  定
      ↓
   制  证

 五、办理期限
  1.7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并通知企业接受考核。
2.考核组到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