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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促进认证发展,推动全民节能
《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和46项配套国家标准制定和颁布,让人们看到政府推广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力度和决心;而随着家用电器粘贴能效标识、“1元节能灯”走进社区,普通百姓也在切身感受到,节能,就在我们身边。

  节能环保也是认证行业的重要领域之一。《节约能源法》对节能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对节能相关认证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节能标准规范市场发展

  新《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新《节能法》中有13项条款内容涉及节能标准,其中4项条款专门针对能效标准而制定。在随后颁布的46项配套国家标准中,包括22项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11项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8项能源计量、能耗计算、经济运行等节能基础标准。其中新制定国家标准37项,修订国家标准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36项。这些国家标准实施,完善了我国节能标准体系,为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也为节能产品的认证和检测制度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

  能效标识促进技术进步

  新《节能法》第十八条、十九条分别规定:“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近年来,由于节能意识的提高和环保的需要,能源效率成为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能效标识制度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近年来强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节能管理措施。此前,能效标识实施的产品范围主要为家用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今年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将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5类产品纳入能效标识管理范围。从而使能效标识制度进入照明设备和工业领域。据悉,第四批进入目录的产品将集中在小家电、变频空调等产品,未来10年,我国主要耗能产品将全部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产品能效标识的推广,是督促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从而降低产品耗电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对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也是重要的推动力量。

  节能产品惠及百姓

  近日,全国各地开始以政府补贴的方式推广节能灯,在北京,城区居民可以用7角到1元的价格购买到政府采购价6至10元的节能灯。百姓正在切实享受到节能产品带来的实惠和好处,更多的节能产品也将在此全民节能的时代发挥更大的作用。

  多年来,国家以及各地方都在研究相关政策来支持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国务院为此明确指示,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此作为一项具体措施来推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将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列入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推动节能、节水产品认证。

  此次新《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再次明确了我国将在节能方面采取的激励政策,鼓励用能产品实施节能认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认证也是百姓辨识节能产品的重要依据,对于节能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和使用,认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