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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标识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方便煤矿用户、安全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识别安全标志产品,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关规定,我中心于2008年8月1日启动了安全标志标识备案工作,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登陆会员区即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标识备案。目前已有1084家企业的21537个产品进行了标识备案,其中826家企业的16783个标识审查合格。
    为监督安全标志生产单位对安全标志标识的加施、使用情况,我中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及监督检查中,对安全标志标识的加施、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办理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在取得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产品将暂停其安全标志。
    二、对2008年10月1日前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品标识网上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产品将暂停其安全标志。
    三、采用标准型标识的产品,生产单位可按照AQ1043-2007标准要求,暂时自行制作标识并加施。采用非标准型标识的产品,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AQ1043-2007标准要求制作标识,并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