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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 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 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         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理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第九条 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条 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二)的要求;从事压力管理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见附件四)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宽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见附件五)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GA类、GC1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受理

    1.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安装单位;

   (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

   (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装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

   (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