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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