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CNCA—13C—072:2006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弹射玩具类产品
2006-01-24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产品范围 1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
2.1认证模式 1
2.2获证条件 1
3 认证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的申请 1
4.2型式试验 3
4.3符合性声明 3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获证后的监督 4
5 认证证书 6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5.2 认证证书变更 6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7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
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
1) 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 释义 | 单元划分原则 |
弹射玩具 | 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 包括:玩具弓箭、玩具飞镖、玩具弹射枪等。 | 1.弹射能量形式相同(蓄能式、非蓄能式) 2.外形相似 3.弹射机构型式相同(弹簧式、弹片式、气压式) |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