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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20号公告《关于对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进行修改和说明的公告》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界定表)的有效执行,解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和执法工作中对个别产品存在的理解中的分歧,经研究决定,我委对相关产品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或修改(见附件),界定表相关内容在此公告发布后予以更新,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9号公告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或修改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对9号公告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或修改
 

涉及的9号公告中产品种类
补充说明及修改
四、小功率电动机
家用缝纫机电动机
将第四栏“对适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中“及其调速器”删去。
七、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在第二栏“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增加“4. 带电加热元件的。”
 
电磁灶
在第二栏“对适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 中增加“气电组合电磁灶器具中的电器部分”。
 
电烤箱
在第二栏“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中增加“5. 容积不超过10L”。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
 
在适用范围说明中的“用户端通信产品”前增加“非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
 
集团电话
数据终端(含卡)
多媒体终端
将第二栏“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的“在非电信运营商管理的机房中使用的”或“在通信运营商管理的机房以外使用的”改为“非通信运营商管理维护的”。
删除数据终端(含卡)第4栏“备注”中“不在CC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非用户端使用的以太网交换机、非用户端使用的路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