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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