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9号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和<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日期及对部分认证标准进行修订的公告》
一、有关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日期的调整
1.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关于调整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和《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标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原实施日期为2009年7月1日)、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原实施日期为2009年7月1日),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考虑到国三标准的实施日期已经调整、摩托车行业的技术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的换证截止日期由2009年12月31日调整至2010年6月30日。
2.自2010年7月1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摩托车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二、有关修订的国家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实施要求
除国三标准外,近来国家还陆续对一些其他有关摩托车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中涉及国三标准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修订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1.除国三标准外,其他新修订标准的情况见下表:
序号
标准号及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中有关过渡期规定
1
GB 15365-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2008-12-31 2009-07-01 无
2
GB 15744-2008《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8-12-31 2009-07-01 无
3
GB 16486-2008《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8-12-31 2009-07-01 无
4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2008-11-10 2009-05-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光信号装置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光信号装置,给予24个月过渡期。
5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2008-11-10 2009-05-01 新申请型式试验的回复反射器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给予24个月过渡期。
6
GB/T 5363-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2008-10-20 2009-04-01 无
2.以上修订标准在认证过程中涉及的检测项目及要求:
(1)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2008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2)燃油消耗:摩托车应符合GB 15744-2008的规定。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6486-2008的规定。
(3)起动性能:摩托车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2008中4.1.2、4.1.4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4)怠速性能:摩托车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2008中4.2进行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然开大节气门,发动机不熄火。
(5)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10-2008的规定。
(6)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2008的规定。
3.国三标准及以上修订标准在车辆及部件认证中的执行要求为:
(1)对于按GB 14622-2002 、18176-2002标准执行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的换证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新版标准证书转换工作;涉及三轮摩托车的GB 14622-2007、GB 18176-2007、GB 20998-2007标准的转换可延至2011年6月30日前。
(2)对以上其他修订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新版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2008)的换证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前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3)对以上其他修订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实施过渡期的,以标准规定日期完成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
三、对于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认证证书。
四、对于新要求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要求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五、本公告中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要求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