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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57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对安全玻璃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调整了工厂确认检验的最低频次规定,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CNCA-04C-028:2009)(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10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0年1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安全玻璃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监督复查进行转换。